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煜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2449号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泽州县金村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煜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