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5民初2449号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泽州县金村镇。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煜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76元,由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