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864号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个体经营户,住晋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时小强
二0二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