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864号 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个体经营户,住晋城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时小强 二0二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