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异1号 异议人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晋城市万通商业广场C座8层。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背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568497910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管理人称,你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异议人下发(2016)晋0525执20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将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在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清偿金额1241719.57元(核实债权5864725.04元)扣划。异议人认为**公司的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该公司所涉债权虽已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核查,但还未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目前债权无法确定能否成立。故异议人认为你院以上扣划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有关权益,异议人无法予以协助。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顺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顺邦公司依据(2015)**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林州公司支付其货款734412.50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知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公司所涉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其破产管理人为**管理人,也系本案的异议人。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异议人送达(2016)晋0525执20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将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在**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的预留清偿金额1241719.57元(债权金额5864725.04元)扣划。异议人认为该债权还未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无法确定能否成立,无法予以协助。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尽管**公司正处于破产案件审理中,但被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异议人也已核查该破产案件中被执行人林州公司对**公司享有债权金额为5864725.04元,并核查其预留清偿金额为1241719.57元。异议人称上述款项尚未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这仅是审理破产案件所经程序,并不影响该款确认后应履行的协助义务,本院的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晋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