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背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568497910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生,湖北省大冶市*******人。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52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混凝土款20140元、利息4430元及案件执行费269元,以上共计248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VW998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VW998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