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5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34412.50元。二、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400000元货款为本金,自2014年7月30日起计算至400000元货款履行完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334412.50元货款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334412.50元货款履行完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协助将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1241719.57元,支付给申请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27日晋城晋邦大酒店管理人将被执行人**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1241719.57元汇至我院账户,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148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到此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5)**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