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74495249F。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原审被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5684979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81937703H。
法定代表人:**2。
原审被告:**3,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26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新 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