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74495249F。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原审被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5684979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81937703H。 法定代表人:**2。 原审被告:**3,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26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新  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