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47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