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4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84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27日,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旭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先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佩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