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民初254号 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和平路6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岔河集乡东高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房子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50413914.58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利息413914.58元)及至履行日利息(从2019年6月22日起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千分之6.1625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原告对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以个人及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5、上述七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其中律师费主张20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部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由固安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财产共有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认可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证据一、《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廊坊市城郊联社农信循借字2018第34802018404340号),证明1、原告和本案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1日双方订立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2、循环借款额度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3、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6.1625,及合同约定的在贷款逾期后执行罚息利率上浮30%的约定,合同第16条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二、《最高额抵押合同》(廊坊市城郊联社农信高抵字2018第348020185030806号)及抵押财产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1、原告和本案第二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1日订立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律师费。3、证明第二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固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4、《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案涉抵押资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证据三、本案第二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见书、股东会决议,证明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抵押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通过。证据四、《单位借款法定代表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保证书》《保证人家庭财产提共有人同意借款保证书》《保证人家庭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1、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同意为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第二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为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保证人***同意为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证据五、《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本案被告***在出具担保承诺的同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存在保证担保合同关系。证据六、《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本案被告***在出具担保承诺的同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存在保证担保合同关系。证据七、《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本案被告***在出具担保承诺的同时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存在保证担保合同关系。证据八、借款借据(贷款本息卡),证明原告在2018年3月31日向本案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万元,该笔借款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现该笔借款已经逾期。证据九、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人支付委托书、支付业务凭证,证明案涉贷款5000万元经本案第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已支付到位。证据十、营业执照、结婚证及身份证,证明本案各被告身份。证据十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本案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0万元的事实。 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及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2018年3月21日,原告和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订立《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从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6.1625,如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合同第16条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律师费,以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固安县煜鑫现代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原告在2018年3月31日向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万元,该笔借款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该笔借款已经逾期。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用为20万元。 本院认为,2018年3月21日,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订立《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于2018年3月31日实际履行出借款5000万元,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主张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利息413914.58元,上述合计本息50413914.58元,并主张从2019年6月22日起,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千分之6.1625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及律师费,以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成立,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被告***、***、***、***、***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应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其支付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符合合同约定,理据充分,律师费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50413914.58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1日利息413914.58元),及至履行日的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50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6.1625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固国用(2006)第××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广惠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固安县煜鑫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欣 审判员 李成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