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贵阳宜建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2539号
原告: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小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56391700T。
法定代表人:刘成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宜建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德福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H7TCP1N。
法定代表人:刘康,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宜建物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省绿筑科建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