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2409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融汇商务园三区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栋2-2-130)
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437953.46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天津浦信支行7704××××0118账户内3437953.46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天津港万科清水蓝湾、起航嘉园、帝景公寓不动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