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6民初12408号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楼-1-501。
法定代表人:冯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慧,天津天关(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采暖费3362.25元;2.判令被告以3362.25元为基数按照日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楼××号房屋供热,供热价格为25元/平方米,供热采暖费金额为3362.25元。同时,按照合同第三条、第十条(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供热采暖费,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缴金额的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采暖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当季采暖费。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御澜名邸2-2-701室业主。2016年11月16日,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与***签订《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约定由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为用热户***供热,供热**点为御澜名邸2-2-701室;供热价格为25元/平方米;计费面积为134.49平方米,供热采暖费金额为3362.3元;***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向***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供热采暖费3362.3元2‰的违约金…
另查,***拖欠2019-2020年度的供热采暖费,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10日分别通过书面张贴以及短信的方式提醒***交纳供热采暖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供热采暖费。现被告逾期仍未向原告支付供热采暖费,故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供热采暖费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供热采暖费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以拖欠的3362.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始按日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拖欠的供热采暖费3362.25元;
二、被告***以拖欠的3362.25元为基数按照日2‰的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唐艺翾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