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10272号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三区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冯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裔,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360号天津于家堡洲际酒店及行政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能公司)与被告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津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裔、阮建新,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郭嘉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津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采暖费4182203.2元;2.判令**公司以4182203.2元为基础按照日2‰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津能公司、**公司所属的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约定2021-2022采暖季由津能公司向于家堡3-04宝鸿大厦洲际酒店(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供热,**公司向津能公司支付采暖费。合同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如**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超过12月31日未交纳的,其应向津能公司按日累计支付采暖费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津能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经催要上述采暖费无果,特呈诉法院。
**公司辩称,对采暖费4182203.2元无异议,**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并非主观欠费。津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6日,津能公司(甲方)、**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乙方)签订《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的案涉房产提供供热服务,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其中低温运行供热采暖费正常用热面积乘以40元/平方米再乘以60%进行计算),供热期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计费面积132964.77平方米(2021-2022采暖季正常用热面积61940.55平方米、2021-2022采暖季低温用热面积71024.22平方米),采暖费金额4182203.2元,采暖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将当年采暖期的采暖费全额支付于甲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当年的10月31日)及数额缴费采暖费。若乙方超过12月31日仍未交纳的,须按日累计支付采暖费额千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订立后,津能公司依约履行了供热义务,**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未交纳供热采暖费,故成诉。
庭审中,**公司陈述其为**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的总公司,由**公司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本院认为,津能公司、**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签订的《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津能公司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季履行了供热义务,**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亦应按约定交纳采暖费。**公司作为**公司于家堡洲际酒店分公司的总公司,二者为总分公司关系,结合**公司的陈述,由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欠付津能公司的采暖费4182203.2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津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2‰标准计算,折合为年利率73%,**公司表示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由于津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由于**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责任,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量,依法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即酌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182203.2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综上所述,津能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相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采暖费4182203.2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182203.2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04.5元,由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945.5元、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