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三区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冯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裔,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上诉人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福群
审 判 员 仝伟奇
审 判 员 刘继永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齐萌萌
书 记 员 杨学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