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16民初4339号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三区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冯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裔,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ABC-3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采暖费1987471.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987471.6元为基础按照日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17日为190797.27元,以上共计2178268.8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约定2021-2022采暖季由原告向滨海新区吾悦广场供热,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费。根据合同约定,采暖计费总面积为49686.79平方米,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40元,被告应向原告交纳采暖费金额为1987471.6元,并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供热采暖费一次性给付给原告。如超过12月31日未交纳的,被告应向原告按日累计支付采暖费额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多次向被告催要合同价款,但被告迟迟未予支付。截止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1987471.6元未能支付;同时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90797.27元。鉴于上述,为维护国有资产及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此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采暖费应该在采暖结束后缴纳,采暖费和违约金应该从2022年3月16日开始计算。且违约金主张过高,应按照LPR计算彰显公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合同约定原告对滨海新区君悦广场提供供热服务,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计费面积49686.79平方米,采暖费金额1987471.6元,采暖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约定,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当年的10月31日)及数额缴费采暖费。若乙方超过12月31日仍未交纳的,须按日累计支付采暖费额千分之贰的逾期违约金。
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未交纳供热采暖费,故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非居民(大公建)供用热合同(面积计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履行了向被告供热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应当交纳采暖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暖费1987471.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2‰标准计算,折合为年利率73%,被告答辩表示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违约方的过错责任,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量,依法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即酌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987471.6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采暖费1987471.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87471.6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113元,由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46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瑞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玥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