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83860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永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2256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三区5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冯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永利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电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3733元,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滨海新区永利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3733元,向原告退还16867元。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石鑫润
人民陪审员 李莉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