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保15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32413W。
法定代表人:冯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慧,天津天关(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海丰物流园4棟2-2-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LUA5R。
法定代表人:刘德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供用热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津0116执保1550号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账户:1200********,人民币,2879741.50;浦发天津浦信支行账户:1200********,人民币,2879741.50,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众城联盟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账户1200********,人民币,2879741.50;浦发天津浦信支行账户1200********,人民币,2879741.5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胡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