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16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金塘西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408226789295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