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1941号
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黄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2MA2PXB9E56。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金塘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89295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与被告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23元,依法减半收取32411.5元,由原告怀宁县月山镇丰越废弃碎石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