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2民初666号
原告:**,男,1981年7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萍,女,1964年9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与原告系姑婿关系)
被告: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出生,现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徐方辉,1990年11月出生,现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徐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19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凤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欣圆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