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8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41282819691123631X
被申请人:北京***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北甸村和平构件厂院内。91110105801169092E
法定代表人:司光明,经理。
原告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80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北京***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诉讼,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仲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