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经济开发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705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78元、公告费16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222.12元,现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有车牌号为京L2××××号长安牌机动车一辆,现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222.12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刘 兰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恒
书记员张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