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1386号
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东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004647895。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7552215X6。
法定代表人:金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