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80号
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东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004647895。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7552215X6。
法定代表人:金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71312037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