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25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开发区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胜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11005室。

法定代表人:关贞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胜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51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胜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68万元;二、北京胜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68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00元,由北京胜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2月7日止。

4.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51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慧荣
书  记  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