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6财保37号
申请人:宜昌诚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15575775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董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陈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聚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MA494KH82H,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社区峡江路**7-7。
法定代表人:郑桂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诚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聚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资金1145万元或者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宜昌诚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聚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1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易仁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