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某某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苏039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小挖阀装备线买卖合同》;二、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货款9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90000元;三、驳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3040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740元,由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87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名下财产线索,调查未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未收取。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