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044号
申请人:***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565278069M,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