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某某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044号 申请人:***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565278069M,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金**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名下3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