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辖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液压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136373148T,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5278069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碳钢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民初6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德碳公司可向任一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德碳公司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该院起诉,该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液压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因不明确而无效,本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德碳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有证据显示,本案双方管辖约定因未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有效,德碳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的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