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某某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1054号
原告:**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地藏里182号11幢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明,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真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