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5014号
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邢汉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修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