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

1559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55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因与李广裕、展宪民、曹继伟、曹杰武、杨忠跃、李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上诉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原审被告李广裕的住所地提起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故江苏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非所有与公司存在一定联系的纠纷均由公司住所地管辖,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责任纠纷,是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损害了债权人权益的侵权纠纷,而非公司诉讼,且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亦非本案当事人。本案不是合同纠纷,因此也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裁定江苏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以李广裕、展宪民、曹继伟、曹杰武、杨忠跃、李俊等六被告作为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对该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导致上诉人的债权未获受偿为由起诉要求李广裕、展宪民、曹继伟、曹杰武、杨忠跃、李俊对江苏力福特随车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李广裕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为**市某巷,该地在**市鼓楼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即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 迪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