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1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生,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文达,男,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街**。
法定代表人:高祥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云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