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384号
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汉族。
第三人:山西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男,汉族,住太原市清徐县。
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冶金研究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原告山西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康永红
人民陪审员 徐建武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