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2094号
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芙蓉,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
法定代表人:高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军,男,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同乐苑宿舍**楼****。
被告:山西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福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伟,男,山西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住太钢翠馨苑小区14-5-2/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山西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小区8-1-10/div>
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70元,减半收取计18435元,由原告山西华阳罡圣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温慧
人民陪审员 李月俊
人民陪审员 哲明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