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春晖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4012号
申请人: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金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创业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田小平。
原告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6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6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