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春晖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4012号之一
原告: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金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创业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田小平。
原告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元、保全费398元,由天津博科林药品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竞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