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利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服务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知民初405号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413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利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陈家坝工业园区路[租何世军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6MA70KKPK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利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服务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平利县山推工程机械销售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