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91民初1161号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山推机械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凌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山推机械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