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民初323号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金山推工程机械售后服务中心。
经营者:**。
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金山推工程机械售后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