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明,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蔡革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鲁089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一、限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371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71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395元,由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12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2021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向廊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宗,由于该土地已被五家法院所查封,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处置,故申请人不要求查封;二、2021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廊坊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冀RN××**、冀RN××**、冀RN××**、冀RR××**、冀R1××**、冀RR××**、冀RN××**、冀RD××**八辆小型汽车登记信息,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故申请人不要求查封;三、2021年12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被执行人廊坊市管道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现场进行线下调查,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路59号,该公司现在已破烂不堪,经询问附近居民得知,该公司早就不在经营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阴明,告知了以上执行的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进行悬赏执行、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王德光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