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1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兴街**(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宇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达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杰。
上诉人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佳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海纳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姜 楠
审判员 毕云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宝真
书记员付洪顺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