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81民初1043号 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