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81民初1285号
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辈蓓,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宜昌人,住宜昌市猇亭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死者万井东父亲。
被告***,女,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湖**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死者万井东母亲。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万强,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都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板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发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的审理必须以宜都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审理结果为前提,且宜都和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份未审理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熊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