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板湖村。
法定代表人彭洪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浩盛新肥料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周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浩盛新肥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赣1029民破2号案件,受理被执行人江西浩盛新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依据法律规定,现被执行人江西浩盛新肥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应由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正文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苏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