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

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024民催1号
申请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兴宜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新。
委托代理人彭剑雄,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申请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名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6192130,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鄢陵建业易成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支付人为中国银行鄢陵支行营业部、汇票最后持有人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