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347号
原告:***。
被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