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093号
原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工业园C区12号厂房钢构厂区西半边及附属办公楼1.2.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7715506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7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OQR6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罗祎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