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0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工业园C区12号厂房钢构厂区西半边及附属办公楼1.2.3.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