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辖8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究,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兴县***乡***村人,现住兴县蔚汾镇福临嘉苑。身份证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兴县***乡***村人,现住兴县蔚汾镇西滩坪。身份证号:×××。
原告(诉讼代表人):***,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兴县***乡***村人,现住兴县蔚汾镇福临嘉苑。身份证号:×××。
被告:兴县***乡***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主任。
被告: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经理。
原告**究、***、***等与被告兴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立案受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同年原告再次起诉,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原告上诉于本院,后发回重审;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晋11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后,本院维持原判;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2020)晋11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晋11民终2016号民事判决和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兴县人民法院因已进行三次审理,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为由,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指定管辖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书记员 ***